| 一、 | 應提出能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戶籍謄本。 | |
| 二、 | 遺囑或稱遺言,通常以書面作成遺書。 | |
| 三、 | 遺囑作成後,待春秋百年,始賦予法律效力。 | |
| 四、 | 遺囑經公證或認證後具有公信力。 | |
| 五、 |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
| 六、 | 遺囑方式:下列方式選擇其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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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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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全文⑵記明年月日⑶親自簽名⑷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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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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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指定二人 以上之見證⑵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⑶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⑷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明日⑸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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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封遺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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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遺囑人於 遺囑上簽名⑵將遺囑密封,於封蓜處簽名⑶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⑷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⑸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⑹遺囑人及 見證人同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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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遺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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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人指定 三人以上之見證人⑵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⑶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⑷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⑸由代筆人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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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授遺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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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指定二人 以上之見證人⑵由遺囑人口授遺囑要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遺囑要旨作成筆記或錄音⑶要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作遺囑時才可以⑷遺囑 人及見證人均應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 七、 | 下列情形不得為見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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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⑵禁治產人⑶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係血親⑷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 八、 | 辦理公證手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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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遺囑,應先向本院服務處購買公證請求書,填妥 後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執筆遺囑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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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要填妥認證請求書連同遺 囑向公證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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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封遺囑者,填寫公證 請求書連同密封之遺囑請求公 證人完成法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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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遺囑 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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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遺囑人、見證人均攜 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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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房屋稅單、土地謄 本、或其他財產價值證明。 |
| 九、 | 遺囑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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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以上資料來源 : 網路上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