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夫妻結婚後,其財產則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夫妻財產制,分成兩大系統,一是法定財產制,一是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 『聯合』財產制。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
『聯合』財產制為依據。


且 配偶一方死亡 : 生存一方 有 『夫妻財產 差額分配 請求權』 問題 ,


即老公先死亡 , 老婆先拿 財產差額的一半, 之後 , 老婆 再與小孩 平均 分


配 剩下的財產 , 反之亦然

◎約定財產制則包含 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兩種。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 差額分配 請求權』問題

是指夫妻的財產,不論是結婚期間所取得的,或結婚前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別所有

先生的就是先生的,太太的就是太太的,登記在太太名下的還是太太的,如此橋歸橋、路歸 路,

涇渭分明。=> 郭台銘夫婦 兩人採用『分 別』財產制,即 使郭台銘坐擁有1500億元,未來兩人婚姻關係消滅 (一方死亡 或 離婚  ),就分別財產制曾馨瑩將一毛錢也沒有。
真的沒有錢的味道...夫妻『分別』財產制 郭台銘夫婦大動作


目前,一旦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選用約定財產制者,都是選用『分別』財產制, 它是目前最流行的財產制。

國人採用的最多情形是﹕如先生倒債、銀行負債欠款,

才訂定大妻分別財產制,畫分彼此財產界限﹔亦有事前先

防患債務糾紛而使用者。夫妻財產制的效力是從登記時期開始

產生效力。

至於遺產問題 , 有立遺囑以遺囑為準 .... 但還是有特留份的問題 ...


遺 囑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 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 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謂特留份,是指繼承遺產時至少可以 拿到的部分,




舉個例子來說:




老陳過世後,繼承人為三個小孩:甲男,乙 男和丙女


遺產的應繼份為甲乙丙各三分之一(男女都一樣多)


如果老陳留有遺囑,言明遺產都給甲乙


丙仍可在兩年內提出特留份繼承,其特留份為應繼份之一半


(六 分之一的遺產)


若超過兩年,則依遺囑指定方式分配,丙女 就無法繼承到遺產


 


以上資料來源 : 前進越南網站 , 網路上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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