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夫妻結婚後,其財產則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夫妻財產制,分成兩大系統,一是法定財產制,一是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 『聯合』財產制。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
且 配偶一方死亡 : 生存一方 有 『夫妻財產 差額分配 請求權』 問題 ,
即老公先死亡 , 老婆先拿 財產差額的一半, 之後 , 老婆 再與小孩 平均 分
配 剩下的財產 , 反之亦然 。
◎約定財產制則包含 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兩種。
□『分別』財產制=> 無『夫妻財產 差額分配 請求權』問題
是指夫妻的財產,不論是結婚期間所取得的,或結婚前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別所有。
先生的就是先生的,太太的就是太太的,登記在太太名下的還是太太的,如此橋歸橋、路歸 路,
涇渭分明。=> 郭台銘夫婦 兩人採用『分 別』財產制,即 使郭台銘坐擁有1500億元,未來兩人婚姻關係消滅 (一方死亡 或 離婚 ),就分別財產制曾馨瑩將一毛錢也沒有。
真的沒有錢的味道...夫妻『分別』財產制 郭台銘夫婦大動作
目前,一旦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選用約定財產制者,都是選用『分別』財產制, 它是目前最流行的財產制。
國人採用的最多情形是﹕如先生倒債、銀行負債欠款,
才訂定大妻分別財產制,畫分彼此財產界限﹔亦有事前先
防患債務糾紛而使用者。夫妻財產制的效力是從登記時期開始
產生效力。
至於遺產問題 , 有立遺囑以遺囑為準 .... 但還是有特留份的問題 ...
遺 囑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 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 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謂特留份,是指繼承遺產時至少可以 拿到的部分,
舉個例子來說:
老陳過世後,繼承人為三個小孩:甲男,乙 男和丙女
遺產的應繼份為甲乙丙各三分之一(男女都一樣多)
如果老陳留有遺囑,言明遺產都給甲乙
丙仍可在兩年內提出特留份繼承,其特留份為應繼份之一半
(六 分之一的遺產)
若超過兩年,則依遺囑指定方式分配,丙女 就無法繼承到遺產
以上資料來源 : 前進越南網站 , 網路上找的資料
